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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官越懂法律,越需要律師的存在。   很多人可能不愛聽,但是還是要告訴大家為什麼必要存在。總括:為了社會穩定,為了國家秩序有效進行。下面具體分析: ...   1.現狀多數國民法律素養極低,無理性判斷能力   2.法官(國家)需要律師來建立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,真正定紛止爭   大部分普通人衡量法官是否公正,並不是依據法律以及律師給出的法律分析,而是法官是否判決他勝訴。如果法官判他勝訴,他才有可能認為法官公正,有時候甚至覺得自己勝訴理所應當不是法官站在法律上的正義,如果法官判他敗訴,他必定認為法官不公正。   因此,國民對法官(法院)的信任僅僅發生在訴訟後,且過分低於50%的機率,大部分人在訴訟前和訴訟中對法院及法官是沒有信任的。長此以往,一旦敗訴,大部分人不再訴至法院,而這種不信任會導致法院形同虛設,國家秩序無法有效進行。   我們做律師的人就知道,當事人在風險面前缺乏安全感,經常懷疑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,法官即便是站在對方的立場說一句普通的話,當事人即刻會認為法官偏向對方。法官再要求己方回答問題、提供證據,相應的訴訟程序安排均會被認為是刁難,訴訟程序難以進行。   常常,當事人更信任自己選擇的律師,法官需要律師去安撫自己的委託人,需要律師向委託人解釋相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,比如:公告送達、缺席判決、舉證期限、審理期限等。而這些問題如果讓法官去解釋,當事人完全不信,反而覺得法官再刁難自己,偏激的當事人可能使用暴力,文明點的當事人就去投訴了,法官即便完全依法裁判,也很難真正做到定紛止爭。所以大部分律師都必須從始至終盡一切可能的替自己委託人說話,建立極強的信任,只有這樣,律師解釋的「法律」才能得到委託人的信任,才能實現人們相信法官(法院)。 ...   律師的作用體現在以下方面:   第一:對法官的監督作用。有了律師,當事人起碼知道法官判的是否合理,是否符合法律本源。   第二:幫助當事人表達。不少當事人言語表達不清,不能抓住案件重點,與法官溝通有困難,無法準確的反映案情。   第三:幫助當事人舉證。案件所追求的不是客觀事實,而是法律事實。所謂法律事實,就是指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,如何舉證也是一個技術活。   第四:為法官提供判案思路,判案依據。對一些新型的案件,法官由於案件眾多時間緊張,也需要律師提供判案思路,判案依據。   第四:純粹的勞務型作用。當事人沒空,律師跑腿。   第五:法官的中立角色決定了法官不可能對一方當事人做法律輔導。   因此,要明確一個非常重要的點,整個審判的基礎就是事實認定,而不是法律適用。   也就是說,懂法律僅僅能夠保證法律適用正確,而與事實認定的能力沒有必然的聯繫。   基於此,我們可以知道,律師的存在,可以使得雙方當事人在對抗中(如質證環節),還原事實的真相,以保證事實認定的正確。   正所謂:理越辯越明、道越論越清,沒有激烈的對抗,就沒有對事實的深刻認識。 「e律師」律師辦案、律所管理系統免費使用,詳情點擊下方了解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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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 

每日頭條 https://kknews.cc/society/6rmj453.html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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